目前我國建筑市場上,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大量存在,其數量甚至大于有效合同。由于建設施工合同的數額一般涉及的數額比較大,我們一定要注意這個合同的效力問題,不然后果很可能是損失巨大,背上巨額債務。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家整合一下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二、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
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三、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么,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
四、違法分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五、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且看案例:蘭太公司與鑫藍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確保工程質量優良,蘭太公司與天意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一個多月后,天意公司監理工程師和蘭太公司派駐工地代表又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經過認真、細致地調查,原來蘭太公司雖然是與鑫藍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但實際施工人是當地的一支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施工隊為了承攬建筑工程,掛靠于有資質的鑫藍公司。蘭太公司認為鑫藍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為無效,要求終止履行合同。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鑫藍公司與沒有資質的某農民施工隊假聯營真掛靠,并出借營業執照、公章給施工隊與原告簽訂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建筑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蘭太公司與被告鑫藍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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